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公园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公园规划和设计方案建设的;

(二)不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的;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