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建(构)筑物、标志标牌、树木上涂写、刻画;
(三)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垂钓、烧烤、宿营;
(四)恐吓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五)伤害、捕杀动物;
(六)擅自砍伐、移植公园内树木;
(七)损毁、采挖花草,损坏各类设施、设备;
(八)营火和在禁火区使用明火;
(九)算命、占卜等活动;
(十)散发商业性广告宣传品、流动兜售物品;
(十一)其他影响园容、景观和环境卫生,或者妨碍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