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车辆进入公园,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执行公务的执法车辆和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

(三)经公园管护单位准许进入的施工、养护、配送等车辆。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