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园条例/第五章 使用第四十条有效禁止车辆进入公园,但下列车辆除外:(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二)执行公务的执法车辆和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三)经公园管护单位准许进入的施工、养护、配送等车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