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园条例/第五章 使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公园管护单位可以禁止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公园,残疾人需要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除外。禁止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未禁止的,动物携带者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自行管理好动物,备好处置袋并及时清除动物的排泄物。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