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快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网点、设施或者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收件人投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