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抛扔、踩踏等方式暴力分拣快件造成快件损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