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快递正常生产秩序,不得违法封堵快递场所、扣留快件,不得妨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快件寄递任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