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管理制度,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除征得用户书面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和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