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快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