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快递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件处理场所配备栅栏或者隔离桩等设备,并设置人车分流标志;对快件传送装置安装隔离保护设备并在跨越处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