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快递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快件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