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快件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