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快递生产经营安全、服务与信息安全、寄递渠道安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