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快递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或者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