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快递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快递末端服务网点应当配备必要的业务设施和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在显著位置标明快递服务标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快件摆放有序,不得占道堆放、分拣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快递末端服务网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升网点形象,保持网点稳定性。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