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快递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各项统计资料,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