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快递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服务网点的,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服务网点经营多个快递品牌的,由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备案。开办快递末端服务网点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撤销快递末端服务网点或者快递末端服务网点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备案机关撤销、变更备案,并及时妥善处理收寄的快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