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邮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推进住宅小区快递末端服务网点、设施的配套建设。

鼓励在商业区、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区域,推进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快件投递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