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快递条例/第二章 发展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引导、扶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参与快递末端服务网点、设施建设,提升城乡快递服务均等化水平。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