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设施设备用地。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房、仓库、存量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