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快递产业集聚发展,发挥交通区位优势,建设淮海经济区寄递物流枢纽中心。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全国或者区域性服务功能设施等。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