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编制快递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快递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快递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快递业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协同发展、服务质效、快递安全、绿色发展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