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高速公路火灾现场扑救。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火灾以外的高速公路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