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的房屋设施建设、车辆装备采购,提供所辖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人员工资、日常运行等队(站)建设经费保障,相关费用列入高速公路运营成本预算。

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日常管理、执勤训练、指挥调度等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双方具体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