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依法设立公益基金、开展戏剧创作和理论研究、开发具有莆仙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方式,参与莆仙戏保护传承工作,推动莆仙戏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捐赠用于莆仙戏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支持市戏剧家协会定期举办莆仙戏戏剧会演,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莆仙戏代表性剧目、文明小戏等的宣传,传播莆仙戏艺术。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广场、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对宣传展示莆仙戏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