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莆仙戏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莆仙戏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用于莆仙戏项目的抢救、保护、宣传、交流、会演,代表性传承人和老艺人补助,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以及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莆仙戏保护传承支出。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