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应当经安全技术检验并投保法定强制保险,客运船舶应当经所属水路旅客运输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驾驶员、船员、乘务员及导游人员应当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