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应当支持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开发阳光康养、森林康养、中医康养、乡村康养等康养旅游产品。鼓励中医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产品,发展健身康体、特色医疗、疗养休养等旅游业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