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红色教育资源和综合实践基地、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科技资源、大型农场等,建设研学基地(营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研学的标准和评价体系,规范课程设计、活动组织、队伍建设、安全保障、收费标准等。
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活动前,应当公开活动路线、课程内容、收费标准等,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