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保护机制,维护旅游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景区、旅游线路、旅游演艺、旅游商品、文化创意等旅游品牌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