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自然保护地、自然遗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资源、珍稀濒危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开发经营以自然资源为主的旅游项目,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保持其自然状态,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开发经营以人文资源为主的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