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和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