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本省旅游形象的宣传,向国内外推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