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社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

(二)教育引导居民参与支持物业管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五)及时协调化解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老旧小区管理服务单位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