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物业管理机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老旧小区管理服务单位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

(六)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