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车辆停放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以用于消防、电梯、人民防空等设施维护管理的必要支出。车位划定、车辆停放、管理和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业主大会决定对共有车位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将共有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取得的场地使用费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库)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除本条规定收费项目外,不得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停放的车辆收取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