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取得的公共收益按照前款规定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存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在每季度的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