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节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六十二条有效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