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已垫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可以向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申请拨付审核。代管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要求的,代管单位应当及时向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代管单位逾期不审核的,视为同意。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设立紧急情况小额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具体抽取比例以及紧急情况小额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