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并立即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一)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

(五)共用给排水、供用电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依照法律、法规由供水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的除外;

(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八)根据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修、更新、改造;

(十)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