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本省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

(二)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并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三)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四)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

(五)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及日常纠纷;

(七)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调取外,未经业主、物业使用人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者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