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以及车位(库)、电梯、变配电房、发电机房、消防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绿化养护;

(三)环卫保洁、垃圾分类等公共卫生维护;

(四)公共秩序维护;

(五)安全防范;

(六)车辆停放管理;

(七)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八)为业主接收邮件、快递、外卖提供便利;

(九)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检测、检验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十)物业档案资料保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