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本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存在合同约定解除事由,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