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或者兼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任期届满的;(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获批准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