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做处理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督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