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补选、任期、任职条件、换届等事项作出规定。
同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分期开发的物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明确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以及按照建筑面积比例预留尚未开发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监事会的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以及监事的选举规则、资格、人数等事项进行约定。
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账目管理、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