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大会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告知业主和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