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管理规约是以全体业主合意为基础,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自行管理行为准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及其他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明确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

(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车辆进入,根据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对违规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