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第十二条有效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经费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可以通过业主自愿承担、建设单位赞助、政府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