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筹备组可以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供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备工作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筹备组提供资料。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提供的,由筹备组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
筹备组应当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上的票数及表决规则;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做好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