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